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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大冶政规〔2022〕11号
发文日期2022-10-28 11:27:43 发布日期2022-10-28 11:27:43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

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2-10-28

相关解读:【部门解读】关于《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大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

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罗家桥街道、东风路街道、东岳路街道、金湖街道(大广高速以东、蕲嘉高速以北部分)、大箕铺镇(蕲嘉高速以北部分)纳入社区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个人D级危房是指上述适用区域范围内整体出现险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经市住建局备案达到D级危房标准、产权个人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  个人D级危房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鉴定,评估鉴定费用由市财政局落实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 个人D级危房倡导采取拆除异地安置的方式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个人D级危房拆迁及异地安置由乡镇(街道)负责,参照相邻地段标准,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分为区域成片改造和个人自行改造。纳入区域成片改造(城市更新)范围的D级危房,由市住建局统筹实施集中安置、产权回购、成片改造,个人不得自行改造。成片改造范围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更新调整,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个人D级危房个人自行改造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适当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不得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三原”原则。严格按原房屋位置、面积(宗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层次、高度)进行建设。

2. 风貌协调原则。危房改造必须与周边建筑整体风貌相协调。

3. 信息公开原则。危房改造实行信息公开,全程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房,不得纳入个人自行改造范围:

(一)没有土地、房屋产权证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纳入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物或成片开发改造范围的;

(三)为申请危房改造资格进行人为破坏或擅自拆除原住房的;

(四)占压城市规划道路、消防通道和邻里通道的;

(五)影响城市供电走廊、排洪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的;

(六)其他不得进行危房改造的情形。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责任。

乡镇(街道)承担个人D级危房改造属地监管第一责任,负责对中心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对危房改造申请人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负责常态化巡查,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台账;负责制止违建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妥善处置违建查处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负责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危房改造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个人D级危房鉴定的组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工作;负责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危房改造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成片改造范围内的D级危房,审核落实异地安置、产权回购、成片改造等工作;负责牵头制定中心城区危房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实施办法,会同市资规局、市城管执法局和有关乡镇(街道)共同确定成片改造(城市更新)范围。

市资规局负责联合住建、城管等部门开展个人D级危房改造现场踏勘;负责个人D级危房改造用地及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负责批后监管的督办和指导,督促指导各辖区开展行政执法、查违控违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个人D级危房改造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报个人D级危房改造,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个人所有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提出申请,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1. 危房改造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备案意见;

3. 土地、房屋等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 1:500实测地形图、原房屋测绘报告(若已提供房产证则无需提供)、建筑设计方案、效果图;

5. 危房改造承诺书;

6. 公示情况。

(二)受理。社区受理、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经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1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指导申请人填写《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街道)。

(三)审查审核。乡镇(街道)于10日内采取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拍摄危房和申请人照片存档。对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社区公示结果、调查结果等进行综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报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审批备案。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联合现场踏勘,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把关,在《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表》上明确同意意见后,由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表》及相关档案资料,由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汇总一并报市纪委监委备案。

上述手续完善后,市资规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危房改造建筑设计方案,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市住建局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实施批后监管。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危房改造批后监管实行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定期督查。

(一)乡镇(街道)城建办(执法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个人D级危房改造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监管工作方案和建立工作日志、巡查台账,监管方案报市纪委监委、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备案,监管工作日志、台账应安排专人负责和保管存档;对未按照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负责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拆除。

(二)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负责每月开展一次个人D级危房改造现场抽查,抽查工作日志、台账更新建立情况,研究日常监管工作的堵点难点问题。对抽查中发现未按照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负责督促属地及时查处、及时拆除,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政府政务督查室。

(三)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组织常态化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个人D级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督办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未按照批准进行建设的,督促市城管执法局、属地乡镇(街道)及时查处、及时拆除;对在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管理、巡查、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危房改造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放线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在施工改造过程中,申请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报验和规范施工。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各部门根据职责出具相关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由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汇总各方意见并出具《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通过验收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  严格D级危房改造安全管理,三层以下的危房改建,要采用通用图集或专业设计图纸,聘请经过培训的工匠或专业队伍施工;三层及以上的危房改建,必须依法依规聘请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队伍,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  危房改造未按照批准进行建设的,乡镇(街道)城建办(执法中心)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应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乡镇(街道)应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强制拆除结果报市城管执法局(市查违办)备案,严禁通过以罚代管的方式使违法行为合法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市住建局对鉴定机构的个人危房鉴定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依据《黄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其移除我市鉴定机构名录。

鉴定机构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或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危房改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房改造资格的,撤销审批;申请人违法建设的,承担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成本。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在危房改造信息收集、房屋安全鉴定、审查核准、执法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或不作为、乱作为、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个人委托第三方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由市住建局重新组织鉴定,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办理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资规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中心城区成片改造范围

2. 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表

3. 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

4. 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流程图

5. 个人D级危房改造承诺书

    附件: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