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类别和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相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请类别有:
(一)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二、受理部门(范围)
(一)在境内,普通护照的受理机构是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境外,普通护照的受理机构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2019年4月1日起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实行“全国通办”,即内地居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普照护照,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二)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本人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交验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回执(可在办证大厅免费照相获取)
(四)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人事管理管辖权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或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六)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项目变更加注的、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符合加急办证条件,申请人需出入境部门提供加急服务的,申请人应按急办事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