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依法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1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黄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二、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工作,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发建设项目预(销)售的前期审核和监管工作,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具体负责用户入网认证、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等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将开发项目的有关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等基本情况和可预(销)售的楼盘表以独立幢为单位输入到备案系统。
四、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经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核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后,在黄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信息进行24小时预告后,方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状态由“不可售”变为“可售”,并可正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
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定、认购等方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商品房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商品房销售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在黄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及时公示以下信息:
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㈡商品房楼盘表信息,主要包括幢号、室号、结构、设计用途、楼层、建筑面积;
㈢房地产抵押、查封、拆迁还建等限制权利情况;
㈣商品房代理销售经纪机构信息;
㈤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㈥商品房拟售价格。
七、公布在黄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的可售商品房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销)售的商品房协商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后,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合同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并在楼盘表内即时标明该商品房已售出;
㈢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一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九、实行商品房购房实名制。商品房的购房人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代理购房人必须持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书,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公证委托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接受其认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买受人姓名。禁止商品房买受人将购买的未竣工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网上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登记备案:
㈠网上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一份,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面版)三份(双方当事人已签章);电子版买卖合同自动生成的合同编号,与纸质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一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作为合同流水号。
㈡买受人的身份证件或买受人、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报送的网上签约资料审核符合条件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备案章”,同时打印合同备案证明;未经网上签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没有进行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不予办理商品房交易手续。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因买卖双方的特殊原因需要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双方持解除或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或变更买卖合同的证明材料等,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注销或变更合同的相关手续。
十二、买受人可在登记备案48小时后,凭打印合同时自动生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身份证号在信息网上查询所购房的预(销)售登记情况。
十三、自2007年4月15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2007年4月15日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登记备案的,须在2007年6月15日前补办入网认证手续,进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的补录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备案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罚款,公开予以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手续:
㈠不实行网上签约和合同登记备案的;
㈡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的;
㈢虚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的;
㈣拒不销售信息网上已公布的可售房源的;
㈤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信息等恶意哄抬房价,误导、诱骗消费者争购的;
㈥蓄意解除、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逃避税费的。
十五、本通知各项条款由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