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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

发表日期:2022-04-01    文章来源: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由本人携带基本材料和业务专项材料至各营运网点办理。

基本材料如下:

1.职工本人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销户提取无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职工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请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任选一家);

3.职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代办材料。受托人为配偶的,委托代办材料为: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受托人为单位的,委托代办材料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其他受托人须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当场见签的委托书(或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或正在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不得提取公积金。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如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能在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中选择一种提取方式;如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账户余额仅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情形: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购房提取

1、购房范围:购房人户籍或工作所在地。

2、提取时效:发生购房行为1年以内,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为准,一套住房可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3、提取对象: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购房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房屋总房价为限(二手房原则上以契税计税依据为准),公积金账户保留百位数以下余额。

5、所需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含经济适用房)业务专项材料:购房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如职工所购房产在异地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近一年连续缴存社会保险的证明。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业务专项材料: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及房产交易申报单或其它可确定房屋价格的材料(法律文书、购房发票、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如职工所购房产在异地还需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近一年连续缴存社会保险的证明。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3)购买黄石市房改房(集资建房)专项材料:购房发票(收据)、房改房售房(集资建房)审批表、房改房(集资建房)协议、不动产权证。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4)购买黄石市拆迁还建房专项材料:拆迁协议、补交款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提取金额以不超过补交款为限。

(5)黄石市参与棚户区改造房屋专项材料:市棚改办备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6、为防止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发生,防范资金风险,存在下列第(1)至(4)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第(5)、(6)项情形之一的,职工须在不动产证登记日期满半年后,才能申请提取:

(1)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2)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

(3)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额度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

(4)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5)所购房近6个月内存在2次及以上交易记录;

(6)所购二手房建筑面积≤90㎡的且建成年份≥20年。

(二)还贷提取

1、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取对象: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以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利息)为限,公积金账户保留百位数以下余额。

(3)业务专项材料: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2、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取条件:在黄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房并在异地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

(2)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次数:每12个月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每次不得超过职工近12个月实际还款本息(仅含现金还款部分)。

(5)业务专项材料:异地公积金借款合同(含组合贷合同)、近12个月还款流水(含加盖印章的公积金和银行还款流水)。

3、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提取条件:职工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

(2)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次数:每12个月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每次不得超过职工近12个月实际还款本息。

(5)专项业务材料:商业借款合同、近12个月银行还贷流水(加盖银行印章),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如职工所购房屋在异地的,需提供本人、配偶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在购房地近一年连续缴存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1、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1)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租房地范围:黄石地区(含大冶市、阳新县)。

(3)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以租金发票为准,据实提取(黄石市当前租金标准,暂定每年上限为15000元)。

(5)提取次数:每12个月提取一次。

(6)专项材料:租房合同、租金发票。

2、租住商品房住房

(1)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租房地范围:黄石地区(含大冶市、阳新县)。

(3)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租金(黄石市当前租金标准,暂定每年上限为15000元)。

(5)提取次数:每12个月提取一次。

(6)专项材料:户口本,无自有住房的证明:职工单身的,只须查询本人的房产信息;职工已婚的,须同时查询配偶的房产信息;房产信息的查询以职工缴存地为主;涉及到户口和缴存地不一致,分别为黄石市、大冶市、阳新县其中两地的,必须同时查询两地房产信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职工发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二年内 (以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时间为准);

2、建房地范围:黄石地区(含大冶市、阳新县);

3、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以不超过总造价为限,公积金账户保留百位数以下余额。

5、专项材料:

(1)建造(翻建)房业务专项材料:本人或配偶建房所在地户口本、 土地使用证、县区级城建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建房文件、人工费及材料费收据、建房合同、所在地社区(村)竣工证明。

(2)大修自住住房业务专项材料:户口本、产权证、危房鉴定报告、 大修批准文件证明、人工费及材料费收据、大修合同。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支付住房物业费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每年据实提取一次。

3、专项材料:户口本、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物业费发票(收据)。

(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1、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以不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为限。

3、专项材料:各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批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实际支付增设电梯分摊费用凭据(包括发票、收据或分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证明。

二、销户类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3、专项材料:职工离、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专项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 裁判文书等)。

(三)出境定居的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

3、专项材料: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裁判文书等)。

(四)职工因就学深造从本单位离职的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

3、专项材料:全日制高校录取通知书(含非定向培养的录取通知书)。职工缴存状态如为正常,还须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开除文件、裁判文书等)。

(五)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专项材料:提取人及继承人身份证、合法继承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死亡证明、当场填写的《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声明)》,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可将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死亡提取原则上以配偶为主,如无法确定或有纠纷的,则须提供继承公证书或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类提取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要求提取的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该类型提取每人每年可办理一次,公积金账户保留百位数以下余额。有特别申请的可销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3、专项材料:《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提取申请书》。

(二)职工因突发事件(火灾、地震、重大交通事故)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提取时效: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2、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

4、专项材料: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费用发票。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保留百位数以下余额。如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

3、专项材料: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证》、低保存折或银行卡流水,销户支取的须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1、提取对象: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以不超过个人支付的治疗费用为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3、专项材料:户口本(或与重大疾病患者关系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2年内的诊疗发票、能证明所患疾病的相关证明(病情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小结等)。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网点筹集柜台初审网点负责人审批柜台人员办理并打印支取凭证办理转账付款手续。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如异地购房信息尚未共享、有疑问的公积金提取,需调查或函询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的,最长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办理场所:市民之家营业部、大冶分中心、阳新办事处。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可办理购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退休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共4类业务。

市民之家营业部:黄石市市民之家

联系电话:0714-6280707

大冶分中心: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14-8712004

阳新办事处:阳新县市民之家

联系电话:0714-7339555

客服中心热线咨询电话:0714-12329

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

网上查询:http://gjj.huangshi.gov.cn/

黄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黄石公积金手机APP;

支付宝;

网点查询: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上述网点查询机直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