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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23-07-03    文章来源:大冶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黄政发〔2012〕31号)精神,在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职工队伍的稳定,现就全市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努力解决非公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切实维护好非公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都要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上的,单位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逐步到位的步骤,认真做好非公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作。
  (三)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增强职工购买住房支付能力为落脚点,为职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标准和灵活的方式,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五)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帮助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宣传,提高认识
  通过舆论引导、政策指导和行政推动,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最新法规,努力扩大政策知晓群体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深入进行政策宣讲,让非公企业法人代表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和增强企业凝聚力,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需要;要使非公企业职工认识到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惠民政策,也是一项提高非公企业职工社会地位,维护职工权利的民心工程。
  各级工会组织要将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深入到企业和职工中宣讲,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代会的协调沟通作用,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分类实施,稳步推进
  年纳税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2013年8月1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年纳税收入在100万元以下、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在2013年7月1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新成立的非公企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设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确有困难的,最低缴存基数不能低于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80%(高于下限的按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8%。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非公企业,经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办理缓缴手续,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按时足额缴存。

  (三)创新机制,优化服务
  根据目前一部分非公企业规模较小、效益差,职工流动性较大、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要适度放宽提取条件,提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非公企业职工除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也可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无自有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可提取上年度缴存额的一半用于支付房租。
  非公企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职工在本市购买、自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具体要求按《黄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快服务大厅建设和政策咨询、缴存余额查询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职工提供优质、便捷和高效的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针对非公企业工作的特殊性,积极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努力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奖励先进,严格执法
  对于积极主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2013年8月1日前建制到位的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市工商联、工会和商业银行,在非公企业中评先评优时,邀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列席。市商务、发改部门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公企业,要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倾斜。
  对于符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并有条件建制,但推诿、消极建制,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联合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关注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安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各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积极引导和督促非公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指导督促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要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写入合同内容。市工商、税务和质监等部门在为非公企业办理有关证件、资质和营业执照年检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参与联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每半年向有关部门通报非公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