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主题服务 > 社会福利 > 医疗救助

大冶市慈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3-12-18    文章来源:大冶市刘仁八镇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大病救助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水平,切实缓解我市城乡居民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是本着以人为本,呵护生命,资助患者战胜病魔,尽快恢复健康,对本市患有大病的贫困家庭而设立的大病救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慈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遵循以“社会救助为主、慈善救助为辅”,坚持救急难、救危重,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救助原则。

第四条慈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公开、透明、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慈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大冶市慈善总会设立。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基金来源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上级投入专项资金;

(三)自愿捐赠的冠名大病救助基金;

(四)按规定可以用于慈善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慈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使用范围为我市户籍城乡贫困群众或有我市合法证件的暂住人员。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救助对象条件

1、 民政救助对象。包含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城乡低保对象。

2、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

3、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含1.5倍)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个人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可支配收入1.5倍(含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重病患者]。

4、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等情况以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申请家庭拥有2套住房(含2套住房)以上的,因征收(拆迁)而拥有2套(含2套住房)住房以上,但还未予以还建的视作住房面积未超过认定标准

4、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5、家庭有工商注册信息且为公司、企业、大中型商铺(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第九条 救助病种

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肝硬化、重性心脑血管、器官移植以及其他罕见重特大疾病。

第十条救助标准

申请大病救助按年度予以救助,不允许将上年度或往年的费用累加。

(一)民政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或临时性救助后的个人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的,按40%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一个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或临时性救助后的个人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的,按30%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因病致贫家庭成员一个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或临时性救助后的个人费用超过我市城乡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个人自费4.88万元)的,按20%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患尿毒症定期透析、进行器官移植后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白血病人长期服用治疗药物“三种特殊病”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救助程序

申请救助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审核签名盖章,上报市慈善总会。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救助申请;

2、《大冶市慈善总会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家庭全员);
4、民政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5、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提供大冶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6、病情证明和出院小结;
    7、医疗费用发票和医保结算单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由医保部门或原件收取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8、政府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证明;

9、本人银行卡(农商银行)复印件;
10、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审核审批

(一)审核。乡镇(场)、街办民政办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大冶市慈善总会;

(二)审批。大冶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对乡镇民政办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经审核通过后提出对该申请人应救助的比例和款额,并在《大冶市慈善总会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填上拟办意见,报市慈善总会分管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公示

市慈善总会通过新闻媒体或大冶市慈善网对通过审批的申请救助人进行5天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发放

  救助金原则上由财务部直接拨付到对象个人的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的可发放现金但手续必须到位;对审核审批、公示不合格的,应将不予救助的原因电话通知申请人和所在乡镇民政办。

  第十五条救助受理时间

通常每年的10月初开始由申请人(或受助人)向各村、社区提出申请,各乡镇民政办出具初审意见后于11月下旬汇总上报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集中审批,春节前发放救助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的管理

(一)在慈善总会账户中设立基金专用账户,及时将募集的大病救助款纳入专用账户。救助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自觉接受市民政、审计部门对慈善大病救助基金运作情况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收支渠道的畅通,杜绝违规违纪使用救助基金情况发生。

(三)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要及时通过大冶市慈善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需修改或终止执行,由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2021年11月26日大冶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大冶市慈善惠民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