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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惠农惠企政策(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发表日期:2023-12-06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一、救助标准

2023年4月起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700元调整为月人均73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是由人民政府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二、认定条件

(一)户籍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的,均可以申请。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申请前12个月内因突发疾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患者或者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条件的患者;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且在市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4.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收入和财产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共同计算收入、核实家庭财产;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要按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乡镇、街道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声明情况和工作人员调查情况进行核算。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核减收入[赡(抚、扶)养费除外]:

1.无劳动能力人员: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及以上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未成年人;60周岁(含60岁)以上老年人;患视力一、二级残疾,肢体一、二级残疾,言语一、二级残疾,听力一、二级残疾,智力和精神一、二、三级残疾的重度残疾人;患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严重烧伤、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急性脑中风、严重心脏病、红斑狼疮、计划生育结扎后遗症等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重病患者,怀孕20周以上、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无法劳动的原则上不计算收入,实际有收入的,个人可支配收入按70%核减。

2.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视力三、四级残疾,肢体三、四级残疾,言语三、四级残疾,听力三、四级残疾,智力和精神四级残疾的一般残疾人;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手续和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

3.不能全勤工作的人员: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症病人需要照护,其照顾护理人1人或家庭成员中申请前12个月内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费用达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幼儿寡母单亲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60%核减。

4.失独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

5.家庭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收入核减条件的,按核减标准高的一项执行。

三、申报资料

申请人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残疾证明、病情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以承诺方式代替,相关信息由救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对接和调查掌握。

四、审批流程

本人申请---村级受理---镇级实地调查核实并审核确认---部门监管(市民政局)---资金发放---公示公开--“互联网+监督”平台后期监管。

申请人向社区(村)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家庭状况承诺书》,后期配合核实。

五、发放方式

每月低保金通过“一卡(折)通”(邮政银行)直接发放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政策解读员:大冶市社会救助局曹刚,联系方式:0714-8727596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救助标准

2023年4月起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6720元(月人均560元)调整为年人均7600元(月人均634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由人民政府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二、认定条件

(一)户籍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的,均可以申请。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申请前12个月内因突发疾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患者或者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条件的患者;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4.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收入和财产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共同计算收入、核实家庭财产;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要按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乡镇、街道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声明情况和工作人员调查情况进行核算。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核减收入[赡(抚、扶)养费除外]:

1.无劳动能力人员: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及以上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未成年人;60周岁(含60岁)以上老年人;患视力一、二级残疾,肢体一、二级残疾,言语一、二级残疾,听力一、二级残疾,智力和精神一、二、三级残疾的重度残疾人;患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严重烧伤、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急性脑中风、严重心脏病、红斑狼疮、计划生育结扎后遗症等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重病患者,怀孕20周以上、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无法劳动的原则上不计算收入,实际有收入的,个人可支配收入按70%核减。

2.部分劳动能力人员:视力三、四级残疾,肢体三、四级残疾,言语三、四级残疾,听力三、四级残疾,智力和精神四级残疾的一般残疾人;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手续和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

3.不能全勤工作的人员: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症病人需要照护,其照顾护理人1人或家庭成员中申请前12个月内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费用达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幼儿寡母单亲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60%核减。

4.失独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能力人1人,个人可支配收入按50%核减。

5.家庭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收入核减条件的,按核减标准高的一项执行。

三、申报资料

申请人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残疾证明、病情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以承诺方式代替,相关信息由救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对接和调查掌握。

四、审批流程

本人申请---村级受理---镇级调查核实并审核确认---部门监管(市民政局)---资金发放---公示公开--“互联网+监督”平台后期监管。

申请人向社区(村)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家庭状况承诺书》,后期配合核实。

五、发放方式

每月低保金通过“一卡(折)通”(邮政银行)直接发放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政策解读员:大冶市社会救助局曹刚,联系方式:0714-872759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供养标准

2023年4月起,我市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供养金按自理能力不同分为:农村分散完全自理和部分自理供养对象供养金为1195元/月,农村分散全护理供养对象供养金为2564元/月;城市分散完全自理和部分自理供养对象供养金为1460元/月,城市分散全护理供养对象供养金为2689元/月。福利院集中完全自理供养对象供养金为1460元/月,部分自理供养对象供养金为1560元/月,集中全护理供养对象供养金为2689元/月。

二、认定条件

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其中: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申报资料

申请人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残疾证明、病情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以承诺方式代替,相关信息由救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对接和调查掌握。

四、审批流程

本人申请---村级受理---镇级实地调查核实并审核确认---部门监管(市民政局)---资金发放---公示公开---“互联网+监督”平台后期监管。

申请人向社区(村)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家庭状况承诺书》,后期配合核实。

五、发放方式

每月低保金通过“一卡(折)通”(邮政银行)直接发放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政策解读员:大冶市社会救助局曹刚,联系方式:0714-8727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