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石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日
黄石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保护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建设,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黄石打造武汉都市圈核心城市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结合黄石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
(一)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对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1200元、1.5万元资助,资助金额每年递减1/3,直至2025年全部取消。对获得中国专利及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仅对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先获低级别奖项的,给予差额奖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培育高价值专利、实现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引领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为主要目标,牵头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二)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推进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省优势商标的,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地理标志大会暨地理标志展示品鉴活动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仅对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先获低级别奖项的,给予差额奖励。
(三)强化创新主体培育。实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示范、优势企业(高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优势)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复审的市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首次完成知识产权贯标并通过认证的企业(高校),给予贯标认证费用全额补贴。
二、促进高效益知识产权运用
(四)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按照贷款利息、评估费的50%分别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的3%予以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向保险公司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按照保费的50%予以补贴,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接受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专利转让、许可,按照转让费或许可费的5%予以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在黄高校、科研机构向我市企业转让、许可专利达到15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往后每增加10件,再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黄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技术的,按许可费的2%给予奖励,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为我市企业提供专利转让、许可服务的在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成功转让或许可1件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六)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加快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对围绕我市“1123”产业集群,建设知识产权产业运营中心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全市主导优势产业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工作。经报备,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等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的,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实行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
(七)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鉴定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等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对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年度内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达到20件(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件资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九)强化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实施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对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发展高品质知识产权服务
(十)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对新获批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并对外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设立的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新设立、引进的知识产权代理(分支)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3万元/年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提升代理质量,对代理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900元/件奖励,奖励金额每年递减1/3,直至2025年全部取消。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年度内托管企业达到10家、20家、30家,且每家企业均有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的,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8万元补助。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优做强,对首次进规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立2年以上且年度营收增幅在20%-30%(含)、30%-50%(含)、5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省知识产权培训(黄石)基地建设,每年安排5万元工作经费。经报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协会举办知识产权主题培训、展会、论坛等活动的,按实际举办费用的50%给予每场活动最高2万元补助。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2年(含)以上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取得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5000元、1万元奖励。实施基础教育创新工程,对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的决定》(黄政发〔2018〕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发办〔2019〕26号)同时废止,我市其他原有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补。
本政策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奖补总额控制在年度财政预算范围,如核算的奖补金额超出年度预算,奖补金额将根据当年预算,乘以一定比例系数进行折算。一个年度内同一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符合本政策中多项奖补条件的,只能申领其中一项奖补。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知识产权奖补政策。同一项目已享受县(市、区)财政奖补的,不予重复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