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金规〔2020〕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优化完善我省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创业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全省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以下简称“财金96号文”)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以下简称“财金21号文”)以及“放管服”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普惠金融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资金、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以及通过普惠金融专项结算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资金来源,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及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实行中央、省级和县市按比例分级负担,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分担比例为70:15:15,其他地区分担比例为50:25:25,中央和省有阶段性政策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由中央负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
第三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重绩效、可持续和预算管理、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原则,厘清职责边界,统一工作规制,简化工作流程,强化绩效导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提高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弥补市场失灵,着力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权责对等要求,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督办并提前做好资金预拨,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同级经办银行及相关机构申报资料的程序性审核,确保手续完备、计算准确,提高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开展年度资金需求测算,并将本级财政分担部分纳入年初预算管理;组织开展上级补助资金申报,统筹上年结转和当年资金,做好资金拨付和结算;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第五条 为促进创业就业稳岗,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各地结构性就业矛盾,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以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以及创业就业群体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矛盾。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面向城市和农村,具体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以下简称“鄂财金规5号文”)执行。
对以下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财金96号文、财金21号文政策规定予以贴息:
(1)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2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的;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按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1倍确定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300万元)。
为应对疫情影响,按照财政部要求,扩大支持群体,降低申请门槛,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予以支持,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以后年度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为引导各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力度,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财政安排资金给予适当奖励,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确定奖补资金额度。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除符合鄂财金规5号文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外,还包括经省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
第十条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二条 计算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基数、其范围、条件等要求,按照财金96号文执行。
第五章 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为支持市(州)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防范民营及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城市由中央财政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以下简称“财金62号文”)和我省试点工作方案,由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试点意向城市进行绩效评价,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核实确认,提交联席会议集中审议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财政部申报确定。
第十五条 每个试点城市奖励资金为4000万元,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奖励资金结算与试点城市工作绩效挂钩。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财金62号文要求进行,财政部进行抽查,评价内容包括: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占比40%),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占比30%),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占比20%),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占比10%)。对绩效评价或抽评结果分值未达到要求的试点城市,取消试点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第六章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坚持绩效导向,省级财政通过业务奖补方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做大民营和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落实地方资本金补充长效机制,建立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做实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以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为主的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具体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我省境内设立和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2个年度以上,运转正常。
(三)上一年度在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中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新成立机构除外)。
第十八条 该项奖补资金纳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省级预算(暂定3年)。各地可统筹奖补资金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政策和资金,用于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用补助、代偿损失补偿等。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根据绩效评价取得的基础数据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因素分配。
1.担保业务规模因素(权重30%)。某机构该因素的奖补额度,根据上年度小微(民营)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中,该机构业务规模占绩效评价得分70分以上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计算确定。
2.降低担保费额度因素(权重30%)。某机构该因素的奖补额度,根据上年度降低担保费额度(按实际担保费率与3%的差额确定)中,该机构降费额度占绩效评价得分70分以上机构降费总额的比重,计算确定。
3.资本金补充额度因素(权重10%)。某机构该因素的奖补额度,根据上年度资本金补充额度情况,该机构资本金补充额度占资本金补充总额的比重,计算确定。
4.风险金规模因素(权重10%)。某地该因素的奖补额度,根据上年末本级财政安排的风险资金池余额情况,该地本级风险金规模占绩效评价得分70分以上地方风险金规模总额的比重,计算确定。
5.绩效评价结果因素(权重20%)。某机构该因素的奖补额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情况,该机构得分占绩效评价得分70分以上机构得分总额的比重,计算确定。
第七章 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励银行发放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从2020年10月1日起,省级财政对安排小微企业首次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普惠小微首次贷款额度的0.5‰进行奖补。
普惠小微首次贷款为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且为在金融机构首次获得的贷款,即此前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由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奖补申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审核并汇总后,提交当地财政部门复审。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普惠金融申报审核统一时间要求,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章 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结算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市(州)汇总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包括:
1.上年度市(州)资金管理基本情况;
2.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报告,包括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表,试点城市绩效考核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3.上年度资金申请明细表及情况说明,包括不同子项目需求总额情况,以及不同子项目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和中央、省级资金需求情况;
4.本年度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和中央、省级资金需求预计需求情况。
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地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需中央财政负担的,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申报,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据实结算,对其他资金按年度据实结算。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结合我省申报审核或绩效评价结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资金后,应根据资金性质特点以及省对市县核定的结算情况,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做好年度结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经办银行按季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审核拨付,按年度据实结算,具体流程按照鄂财金规5号文办理。其他资金可结合实际,由相关机构按年申请,同级财政根据试点推进情况或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第九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具体情况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可采取自评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政策和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资金分配方式,并对绩效不佳的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及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政策资金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奖补资金,由市县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由省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财政厅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追回并及时将中央资金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普惠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