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二、申请条件
参保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补助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①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
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代缴职工基本医保费及大额医保,个人不缴费。
在领取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享受其它相关待遇:
③根据物价部门提供的上月物价上涨指数,当到达或超过规定指数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④在领取期内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参照当地职工死亡享受标准。
四、申请时间
每月1-25日。
五、申请方式
线上办理:
①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
②关注“黄石市就业”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查询服务→失业保险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
③注册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地区选择黄石市)→查询“失业保险金申领”事项→“失业保险金申领(待遇核定支付)”在线办理
④注册登录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失业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
⑤“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专题→全国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
线下办理:
持个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前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六、发放方式
当月申请,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价格临时补贴每月25日前后发放至申领人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须激活金融储蓄功能。
七、享受时长
根据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领取期限,单位及个人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期为3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增发2个月,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八、停发告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否则将依法处理:
①重新就业;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关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九、经办机构及咨询电话
黄石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6535011 6521010 黄石市民之家二楼E区27、28、29号窗口
大冶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8762235 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中心(政务中心)23号窗口
阳新县就业局失业保险股 7350756 7354411 阳新市民之家就业服务大厅8号9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