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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大冶市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发表日期:202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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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创新贷款政策介绍
科技创新贷款是市政府为缓解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由市政府出资2000万元作为科技创新贷款专项保证金,通过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政府及其下属指定机构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的科技创新专项信贷产品。
科技创新贷款由省再担保集团、省科担公司、市政府及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科技创新贷款合作协议,并按照4:2:2:2约定比例承担风险分担责任。由省科担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科技创新贷款实行普惠金融,在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性基础上,原则上以科技创新型企业新增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以省再担保集团审批为准)。为便于更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享受金融政策,科技创新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
二、支持对象
科技创新贷款支持大冶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当年已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并取得证书编号,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入选省级以上科创“新物种”企业
(三)已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四)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五)近三年在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等奖
(六)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
(七)建有黄石市级以上科创平台
符合(一)、(二)、(三)、(四)条件之一的企业,直接纳入;符合(五)、(六)、(七)条件之一的企业,科技局审核后可纳入。
三、风险损失补偿
科技创新贷款到期后3个月内,科技创新企业偿还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困难的,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协调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展期、延期偿还等方式维持企业信誉,企业确实无法还款的,启动代偿程序。按政银担比例分险协议约定比例,由各方承担损失,并相互配合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建立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业务奖补“四补机制”。当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贷款代偿率超过一定比例,科技创新贷款专项保证金不足时,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协商报市政府审议同意,可予补足保证金,并落实风险补偿资金、保费补助资金、足额补充业务奖补资金,充实壮大市中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实力,提高科技创新贷覆盖面。
四、贷后管理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按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本付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对不能按约偿还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将不再享受任何财政扶持项目。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