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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表日期: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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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谋划、高位推进、综合施策、精细落实,全市生态环保和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重点生态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城乡环境面貌得到较大改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显著增强,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中央和省级财政持续加大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各类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央、省级、债券和地方配套支持的分配管理的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环境监管能力)的申报储备、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应按照《办法》明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申报储备
(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支持项目类型:1. 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2. 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清洁生产改造;3. 移动源污染治理;4. 大气环境监测监管管理能力建设;5. 挥发性有机物、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如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点多面广的可在一定范围内打包整体申报。
(二)水污染防治重点支持项目类型: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2. 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河湖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重要生态空间内污染治理);3. 地下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4. 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支持项目类型:1. 土壤污染源头预防;2. 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3.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4. 农用地安全利用、农用地修复试点示范;5. 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6. 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
(四)农村环境整治重点支持项目类型: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做好污水治理与改厕有效衔接;2.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3.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可以包含上述类别中的一类或两类及以上,原则上按照集中连片推进方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或在一定范围内打包形成整体项目。
(五)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重点支持项目类型:1. 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2. 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化学品洗舱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等船舶污染治理项目,尾矿库污染治理项目,合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应急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等);3. 绿色发展示范工程;4. 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5. 沿江黑臭水体整治。
(六)不符合支持项目类型: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项目;2.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工作方案)或批复(核准、备案或其他批准文件)的项目;3.已完工的项目;4.项目建成后无后续运维保障的项目;5.生态环境绩效不明确的项目;6.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资金支持方向或资金下达后不具备资金执行条件的项目。
四、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四制”制度,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简化程序、超越程序进行项目审批,不得以任何会议或个人决定代替项目立项审批。不得随意调出或调整预算安排。项目业主单位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后,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审批拨付资金,并对资金实行单独专户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务明细清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五、监督检查
项目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查看、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度统计,并配合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必要时纳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和履职尽责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