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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2-05-23
标  题:【部门解读】《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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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发表日期: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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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

一、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等八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废旧钢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保障资源供给安全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约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具体目标:围绕我市矿产资源、工业废料(包含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等方面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至2025年,实现本地冶金、水泥、钢铁、建材等行业的循环化生产改造。

三、主要内容

本《奖励办法》(试行)共十二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精神,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废旧钢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生资源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整合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奖励执行情况可对扶持资金预算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条   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2亿元再生资源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和扶持相关企业开展废钢、废铝、废铜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奖励执行情况可对扶持资金预算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条申请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的条件:

1.对在我市依法经营和纳税,从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该企业必须纳入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名单)购废旧钢铁资源,并且每月平均废旧钢铁采购用量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钢铁冶炼及铸造类企业;

2.使用废铝、废铜等废旧资源企业条件另行规定。

第六条   再生资源扶持资金奖励标准:

1.符合申请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的钢铁冶炼及铸造类企业,根据该企业月度采购废旧钢铁含税价总额的2%给予扶持奖励;

2.废铝、废铜等废旧资源企业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条  再生资源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研发等。

第八条  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一)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申请使用企业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使用再生资源情况,提交增值税发票、采购合同、进货单等相关材料向市经信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市经信局初审并提出奖励意见转交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后的奖补意见,将再生资源扶持资金拨付到市经信局;

(五)市经信局直接支付到申请人。

第九条   再生资源扶持资金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再生资源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组织绩效评价,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诠释

再生资源:再生资源,这里主要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其中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再生资源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登记并在公安机关备案,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包含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同时满足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包含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生资源扶持资金)”: “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整合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扶持的资金。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收支预算管理。”

五、重点举措及服务

(一)市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要加强对再生资源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息管理、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工作联动,统筹协调、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加快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我市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健康发展,尽快取得实效。

(二)每月,再生资源企业向有关部门报送上月度的采购合同、进货增值税票据以及企业承诺书并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根据《奖励办法》中第八条步骤将再生资源扶持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