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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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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5月1日起,城区养犬有章可循——《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一)

发表日期: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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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近年来,因不规范不文明养犬引发的邻里关系、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社会问题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助力城市创建提升,《大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4日由中共大冶市委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15日正式印发,自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便民利民”原则,分总则、养犬登记、养犬行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共二十五条,对养犬管理进行系统规定,回应了市民群众对规范养犬、涵养社会文明、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的期待。

明确管理部门及管理区域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饲养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卫健、财政部门协作发力,高新区、东岳路街道、金湖街道、大箕铺镇属地负责,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共同监督。

划分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大冶城区限养区域为大棋路—高铁大道(含大冶北站)—熊家洲大道—金海大道—碧桂园小区—熊家洲小区—中石油四斗粮加油站—金井路—城西路—罗桥大道—大棋路内圈范围,其他乡镇(场)、街道可参照执行。禁养区域为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学校(含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

明确犬只登记制度

《办法》规定,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单位和个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养犬人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明,凭《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和动物免疫证明申请养犬登记。

养犬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饲养护卫犬的,一并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犬证年检。养犬人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免疫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监测。接受检查、监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公告。

犬证变更注销。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原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在限养区内随养犬人迁居或者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或者动物免疫证明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补办。

明确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应当遵守《办法》规定,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溜犬的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动物免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重新开具动物免疫证明;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明确犬只伤人、狂犬处理规定

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卫健、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严密监控。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机关牵头,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积极配合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规范犬只经营行为

《办法》强调,限养区内禁止设立犬类养殖场所。禁养区内禁止设立犬类交易场所。

在限养区内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确保犬只的来源合法、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动物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对病死犬、被捕杀的狂犬,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出售。

明确限养数量及种类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34种禁养烈性犬品种为: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萨摩耶德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贝林登梗犬、边境梗犬、牛头梗犬、凯丽蓝梗犬、美国斯塔福郡梗犬、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种。

大型犬指成年犬只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只。

明确违规养犬法律责任

《办法》重点列出了遛狗不牵绳、犬只扰民伤人、未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处罚依据。

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链(绳)牵引的,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进行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携犬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