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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其它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6-01-28
标  题:大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大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表日期: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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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冶市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电子烟除外。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区域属性、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总体布局按总量及间距、禁止准入情形等标准执行。间距标准: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七条 农村行政村满足间距要求后,按照常住户数每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加一个零售点。

第三章 间距及优抚标准

第八条针对市场特征、类型区域,不受间距及户数限制,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高铁站内候车厅、火车站内候车厅、汽车站内候车厅、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或者文件的加油站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旅游风景区游客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城乡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水果市场等对内经营的,面积1000㎡以上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面积每增加500㎡,可额外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

(五)经营面积在300㎡以上的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需符合商场、超市的业态认定要求。

(六)经营面积在1000㎡或床铺位100张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娱乐服务类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以主营副食品零售业务为主的其他类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优抚标准。申请主体为以下优抚对象和社会弱势群体,对此类对象在全市范围内仅可享受适用一次优抚政策,且为本人经营,按照零售点间距的50%执行。

(一)持有当地政府、民政、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自主经营的残疾人、60岁以上无子女、无配偶的孤寡老人等群体。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重点优抚对象,“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及退役军人。

(三)国家或省、市区的市政府有明文规定需扶持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放宽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零售点间距的50%执行。

(一)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因县、乡镇政府招商引资、开发投资及新开发、新建的住宅小区、商业区、物流园等区域,按照规模、商圈、人口、消费能力等因素,最多可设置8个零售点(不含超市、商场等业态),不受距离限制。

对住宅小区的规模的认定,以每200户核定一个零售点指标,最多不超过8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仅给予一个零售点指标。零售点指标仅对住宅小区完全对外开放的外层商铺予以发放。新开发、新建的住宅小区以正式交付、首次集中承租或首次对外出租之日起一年内为期限进行认定。

对同一小区或者商业区中存在独立和分离的一期、二期等情形,分别独立计算和核定零售点数量。

第十二条因受中小学、幼儿园影响导致零售户无法在原址经营的,办理注销、歇业2年内,原中小学、幼儿园搬离或者关门未营业的,原持证人可在原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距离限制。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不计入距离限制。

(一)因市场商铺(摊位)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面向市场内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市场区域内改变经营场所且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不变的。

(二)申请许可范围仅有“雪茄烟本店零售”,且具备以下条件的:1、配备专用的储存及养护设施;2、设有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储存库房;3、设有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雪茄烟品鉴区域。经营范围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应当提前申请预约,按照本规划规定的办理条件办理。

第四章 禁止准入情形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点,已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国家局、省局文件执行;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党政机关内部;

(四)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六)位于各类医疗机构内(含各级医院、体检中心及健康管理中心等);

(七)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

(八)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九)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的距离(经营场所有多个营业出入口的,以最近出入口为参照进行测量);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供未成年人进出的主出行口中央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距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场所,不包含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包含安保门房、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以及经营区前后、左右、上下有门与生活区(如隔间、阁楼、房间)相通的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商场和超市业态,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超市: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

(二)商场:位于街区型建筑集群或封闭型建筑物内、经营多种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通常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且满足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且可满足消费者对时尚、中高档、多样化商品选择需求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情形,需提供镇级以上政府出具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相关红头文件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第九条和第十条,申请人同时满足多款情形时,仅可选择其中一款享受一次优待政策,不可叠加累计,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冶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25年5月7日起施行的《大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冶烟专(2025)3号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大冶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