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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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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冶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7日
大冶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部署,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助力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 “执法为民” 与 “无事不扰” 理念,着力推动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化、协同化、数字化,推行 “综合查一次”,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不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力争 2025 年度部门、层级、领域涉企行政联合检查实施率达 60% 以上(三年内逐步实现全覆盖),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行政检查次数再降 10% 以上,有效治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提升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检查的满意度,形成 “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有呼必应” 的行政执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三个明确”
1. 明确“涉企”范围界定。本方案所指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定严格规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2. 明确检查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各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检查人员库,并对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严禁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于2025年8月底前将行政检查主体向社会公告并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3. 明确行政检查事项。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梳理本单位、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后于2025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实行“四个标准化”
1. 检查清单标准化。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统一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以表单、手册等形式将检查事项的具体要求,形成行政检查事项标准化清单,便于企业落实,并于2025年9月底向社会公布。因不同行政检查单位在行政检查工作中关于同类事项对企业要求不一致、给企业造成困扰的,由接到企业相关诉求的行政执法单位牵头协调,明确相关标准,不得将责任推给企业。(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2. 检查程序标准化。检查前,要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完毕后立即补办相关手续。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事项和依据,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推行亮“码”检查、亮“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检查码”系统,企业可扫码了解检查信息,并对执法过程进行线上评议。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入企检查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后,要及时告知企业行政检查结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3. 检查频次标准化。严控检查频次上限和专项检查,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触发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实行事后备案和管理。触发式检查情况要每月汇总,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对某一领域的突出问题,经科学分析评估后确需开展专项检查的,报经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对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4. 结果处置标准化。行政检查结束后,结果能够当场告知企业的,要当场告知。因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不能够当场告知的,要在结果出来后及时告知企业。对行政检查结果要分类精准处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要依法责令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执法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予以通报曝光。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问题,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运用“三个模式”
1. 运用“无感式”检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和大数据采集分析等方式,对行政检查对象进行“无感式”(非现场)有效监管,原则上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应当制作非现场检查笔录存档。各行政执法单位于2025年8月底前公布“无感式”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2. 运用“分级式”检查。以“信用+风险”为基础、以有关法规和上级要求为依据,分级分类对检查对象进行差异化监管。对检查对象的综合评价分为“高、一般、低”三个等次,对“高”等次的列为“白名单”企业,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一般”等次的列为“常规监管”企业,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低”等次的列为“重点监管”企业,适当提高检查频次。行政检查结果作为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动态调整的依据。(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3. 运用“预约式”检查。实行部门检查事先预约和企业需求主动预约的“双向预约”检查模式。落实行政检查事先告知制,结合工作实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告知企业,并根据企业意愿确定检查形式和检查时间,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不予公开或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除外。企业可通过线上平台或书面申请等方式,向行政执法单位提出检查需求或整改指导需求,行政执法单位根据企业需求上门服务,提供隐患排查、整改方案等支持,帮助企业应对风险,降低经营干扰。(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
1. 编制联查清单。按照行业涉及的领域、主管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商议指定等原则,确定联合检查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牵头单位要协商配合单位依法依规,针对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部门监管盲点,全面梳理本领域本系统检查事项,形成“综合查一次”联查事项清单。联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每年度进行调整(新增或者删除),并由牵头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其中纳入“一业一查”的一般检查事项,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2. 制定联查计划。牵头单位要协商配合单位依照联查事项清单,结合上级规定和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综合查一次”检查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依法合理、分级分类设定综合检查频次,并充分运用“分级式”检查成果,结合日常监管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检查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监管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牵头单位于每年3月底将年度“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报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3. 规范联查实施。牵头单位根据检查计划约定时间,发起检查任务,共同开展,不得随意分批次、分时段、单独入企检查。企业有合理理由不能按期接受检查的,可申请改期,针对同一检查改变日期最多不超过1次。优化联合抽查,实行“应合尽合”“一表通查”,联合抽查比例占比达到90%以上。其中以双随机方式检查的“一业一查”检查计划要应用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检查。参与联查的部门单位要对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综合查一次”实施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4. 实行联查互认。牵头检查单位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有效衔接,推进“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结果互认,防止出现重复检查。相同检查事项结果也要互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工作保障
分管副市长牵头抓总,市司法局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与担当,严格落实本部门本领域关于行政检查的各项规定,扛牢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压实日常监管,全面履职尽责。牵头部门及联合部门要强化联动,高度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防止多头检查,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 “综合查一次”,各部门单位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市司法局要加强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大冶市2025年“综合查一次”工作计划表
附件:
大冶市2025年“综合查一次”工作计划表
序号 | 联合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时间安排(天) | 检查对象数量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发起 部门 | 联合检查部门 | 备注 |
1 | 新闻出版行业检查一件事 | 1.对出版物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等出版、复制和销售单位以及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3.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检查。 | 新闻出版行业(书店、电影院、印刷厂) | 7月—9月 (2天) | 20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文旅局、 市公安局、 市消防救援大队 | |
2 | 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及医保规范管理检查一件事 |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2.定点零售药店规范医保管理监督检查; 3.对定点医药机构经营行为的检查; 4.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全市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 | 4月—8月 (32天) | 21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医保局 | 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 | |
3 | 养老机构检查一件事 | 1.对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检查; 2.对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3.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4.对食品安全情况抽查; 5.对服务质量及安全检查。 | 养老机构 | 4月—10月(4天) | 8家 | 现场 检查 | 2次/年 | 市民政局 | 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市场监管局 | |
4 | 娱乐场所检查一件事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KTV)、游艺娱乐场所等 | 3月—9月 (2天) | 2—3家 | 现场 检查 | 2次/年 | 市文旅局 |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一件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网吧 | 7月-9月 (2天) | 2家-3家 | 现场 检查 | 2次/年 | 市文旅局 | 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 |
6 | 林木种子经营领域检查一件事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的监督检查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 8月—9月 (10天) | 17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资规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
7 | 矿产资源领域检查一件事 | 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矿山企业 | 8月—9月 (10天) | 7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资规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
8 | 渣土运输专营企业检查一件事 | 1.对渣土运输经营活动的检查; 2.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检查。 | 渣土运输专营企业 | 6月、10月(2天) | 6家 | 现场 检查 | 2次/年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交通运输局 | |
9 | 成品油领域检查一件事 | 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检测成品油行业经营资格、质量抽查 |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 8月 (1天) | 6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管理局 | |
10 | 餐饮行业检查一件事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餐饮服务主体经营行为检查 | 全市大型餐饮服务单位 | 9月 (1天) | 5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社局 | |
11 | 农业生产资料检查一件事 农业生产资料检查一件事 | 对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本辖区内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4月—10月(5天) | 25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 |
对销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 本辖区内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及个人 | 4月—10月(1天) | 3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
对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 | 本辖区农产品生产或者销售单位 | 4月—10月(1天) | 3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渔机、网具的检查 | 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渔机、网具的单位和个人 | 4月—10月(1天) | 3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本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收集中心 | 4月—10月(1天) | 3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
对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的检查 | 本辖区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 4月—10月(1天) | 3家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
对于生猪屠宰活动进行检查 | 本辖区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企业 | 4月—10月(1天) | 3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
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初加工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动物防疫、检疫的监督检查 | 本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产品初加工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 4月—10月(1天) | 3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
12 | 旅馆业检查一件事 | 旅馆业治安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宾馆、旅社 | 1月—10月(1天) | 3—6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公安局 | 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卫健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 |
13 | 保安公司检查一件事 | 内部安全、执法监督检查 | 保安公司 | 1月—10月(2天) | 2—4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公安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 |
14 | 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一件事 |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麻精药品单位安全防范检查 | 制毒化学品、麻精药品使用及运输单位 | 1月—11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4-6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公安局 | 市卫健局、 市市场监管局 | |
15 | 人防工程检查一件事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 | 1月—12月(20天) | 40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发改局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
16 | 医疗废物处置检查一件事 | 医疗废物管理及处置情况检查 |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 4月—11月(5—8天) | 10—20家 | 现场 检查 | 2次/年 | 市卫健局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5—10家/次 |
17 | 工业企业检查一件事 | 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 4月—11月(2—5天) | 8家 | 现场 检查、书面 检查 | 1次/年 | 市卫健局 | 市人社局 |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 工业企业 | 11月 (1天) | 5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经信局 | |||
18 | 代理记账 行业违法 违规行为 检查一件事 | 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商标代理监督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 | 6月—10月(5—7天) | 10—20家 | 现场 检查 | 1次/ 年 | 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 |
19 | 建筑工程检查一件事 | 建筑市场竣工验收及消防情况检查 | 已竣工待验收建筑工程项目 | 3月—11月(2天) | 1—3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住建局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
20 | 物业管理活动检查一件事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物业服务企业 | 3月—11月(2—5天) | 4—6家 | 现场 检查 | 2次/年 | 市住建局 | 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市场监管局 | |
21 | 房地产市场检查一件事 | 房地产行业网签备案价及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3月—11月(2天) | 3—5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局、 市市场监管局 | |
22 | 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一件事 | 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的监督检查 | 已办理施工许可建筑工程项目 | 3月—11月(2天) | 1—3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住建局 | 市人社局 | |
23 | 校外托管机构检查一件事 | 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校外托管机构 | 3月—12月(10天) | 15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住建局 | |
24 | 公示信息检查一件事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含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外资企业 | 7月—11月(7天) | 2—3家 | 现场 检查、网络 检查 | 1次/年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 |
其它企业 | 7月—11月(60天 左右) | 3%(约500家)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 ||||||
25 | 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检查一件事 |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广告的检查,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检查,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校园周边食品销售经营者 | 4月—10月(2天) | 10家 | 现场 检查 | 2次/年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 |
26 |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一件事 |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检查 |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 | 7月—8月 (60天) | 抽查项目不低于30个 | 书面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 | 1次/年 | 市政数局 | 市资规局、 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健局、 市生态环境分局 | |
27 | 统计调查检查一件事 | 对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 “四上”企业 | 8月 (3天) | 12家 | 现场 检查 | 1次/年 | 市统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
28 | 烟草制品零售检查一件事 | 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 烟草制品零售单位 | 4月—10月(2—4天) | 20家 | 现场 检查 | 2次/年 | 市烟草专卖局 | 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