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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奖励办法
发表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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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增容扩量、进一步优化产业内部结构,引导企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工业提质增效、服务业提档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经营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财务核算健全规范,依法依规经营、纳税,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凡是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将产品销售业务从原企业中分离,注册申报为规模以上贸易企业,在“主辅分离”后,按照分离后新注册的进规进限贸易企业营业收入的万分之六进行奖励。
第四条奖励方式及流程
(一)奖励方式。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的贸易企业实行当年增加成本、次年进行奖励的方式。
(二)奖励流程。“主辅分离”后的贸易企业向属地乡镇进行申报,属地乡镇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调度资金到属地乡镇,由属地乡镇直接奖励给相关“主辅分离”企业。
第五条“主辅分离”后的贸易企业相关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第六条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的贸易企业由市经信局进行核定。
第七条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取得的奖励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规范使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为加强管理并保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业务的真实性,企业需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数据资料,如以虚假方式获得奖励,市政府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若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