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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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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工规〔2023]2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55 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持续经营的原则,有序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冶市辖区内从事国家储备林建设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大冶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市长任副指挥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场)、街道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湖北鄂东南两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市指挥部主要职责为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建工作专班,开展全市国家储备林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及建设等工作,确保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其成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1.负责市指挥部委托的相关工作;
2.落实国家及湖北省有关国家储备林建设和乡村振兴等领域相关政策,协调相关单位落实财政补贴、财政贴息及配套政策;
3.负责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做好林木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编制以及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对国家储备林项目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采伐指标规模与项目采伐计划相匹配,满足国家储备林项目生产经营需要;
4.负责协调项目建设林权(不动产证)流转,依法办理林权(不动产证)流转手续;
5.负责依法做好林权(不动产证)发放、抵押登记等相关工 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办理林权(不动产证)转让及变更
等手续;
6.负责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督办及验收;
7.负责指导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办理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临时使用林地手续或上报审批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二)市财政局。
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申报及拨付工作。
(三)各乡镇。
1.成立工作专班,并向各村派驻镇干部与各村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流转收储工作;
2.参加现场权籍调查分户。存在权属纠纷的,工作专班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村地权属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四)项目实施主体。
1.负责筹集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补贴、财政贴息资金进入贷款行进行归集管理,专款专用,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2.负责项目运营与管理,合理安排林木采伐、林下经济的经营等工作,确保及时归还筹集的资金及筹集成本;
3.负责依法办理项目林权(不动产证)抵押登记、流转、不动产证、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4.办理项目林业政策性综合保险。
第三章 计划实施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和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行政审批。市自然资源(林业)、环保、发改等部门分别对项目进行用地与规划预审、环评及立项批复。
第八条 项目工程投资标准核算,以市发改局的备案或可研批复为依据,坚持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节约成本的原则,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据实核算,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主体工程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筹资成本等。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概算)的编制、评审、批复(备案)。
(一)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概算)的编制,由市指挥部具体负责,并依规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编制。
(二)子项目设计方案(含概算)编制完成后,报市指挥部采取“三级三方联审”(“三级”即:市、乡镇两级指挥部和项目投资建设主体;“三方”即:行业管理部门、专家组和市指挥部相关技术人员)方式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概算)评审通过后,由市指挥部根据评审意见下达批复(备案)。
(四)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概算)的编制、评审、批复(备案)有规定要求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建设管理
(一)项目监理、跟踪审计,由项目实施主体依规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承担,并负责监督项目监理、跟踪审计承担单位履行职责。同时,属地乡镇工作专班负责项目的工农关系协调等工作。
(二)项目结算(决算)审计由项目实施主体依规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承担,并负责监督项目结算(决算)审计承担单位履行职责。
(三)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因政策调整和施工现场变化影响确需变更的,需报原批复(备案)单位同意批准变更。原则上只能批准一次变更,且不得调整控制性指标目标。其变更一般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实施主体、设计单位审核后,由市指挥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实地核查,形成审核意见,报原批准单位下达变更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落地上图。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中幼林抚育地块落地上图工作,按照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移交和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移交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后期管护。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项目实施主体自查验收、市级复核检查和公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一)项目实施主体自查。项目实施主体对建设任务的每个 林斑(地块)进行实地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
报市指挥部。
(二)市级复核检查。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市指挥部申请复核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可委托具有林业规划调查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复核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查验收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复核检查验收,依据复核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复核检查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并及时反馈给实施主体。
(三)公示监督。市指挥部办公室将复核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进行专项核查,对核查属实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公示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市级复核检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指挥部责成实施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指挥部申请复查,直至复查通过为止。
第六章 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 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规定,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市财政根据最新政策将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包括图、表、卡、册、声、像计算机介质等)的原始记录,具体包括:技术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等。
技术档案:项目可行性研究、进度报告、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后期管护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等原始材料。
文书档案: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会议材料、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工作总结、有关案件的处理材料及其他材料等。
财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工作涵盖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与管理的全过程,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项目实施主体应按其职责范围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
(一)专户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按资金性质分类核算管理,统筹整合国家储备林项目涉及的各类资金。
(二)专款专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
(三)收入管理。国家储备林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林木采伐、林下养殖、林下种植等各项收入需缴存在项目实施主体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
项目建设主体应建立内部财务制度,设立资金台账,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规范资金专户的各项支出。原则上 500 万元以内支出(含 500 万元),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经项目建设主体同意,报送市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主体按照内部财务制度进行支付;500—3000万元以内支出(含 3000 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经项目建设主体、市指挥部审核同意,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建设主体按照内部财务制度进行支付;3000 万元以上支出,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经项目建设主体、市指挥部审核同意,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建设主体按照内部财务制度进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与项目经营等其他收入,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确保及时归还筹集的资金及筹资成本。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拨、 缓拨、扣减工程建设资金,并追究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一)工程建设未达到建设标准、质量效果差的;
(二)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四)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银行贷款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市指挥部和实施主体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实施主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冶市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