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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其它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3-11-02
标  题:大冶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大冶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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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相关行业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紧密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大冶市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要求。

(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三)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政务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

(四)注重绩效原则。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坚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廉政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确保政府投资绩效。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住建、交通、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归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大冶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从《大冶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高新区、临空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市发改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及建设的必要性;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评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

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议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决定;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经批准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批准实施的项目,实行审批制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地点、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以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

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手续,按照规定的文本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的文本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等主要方式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预算审核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必须经市财政局进行评审或备案。

施工图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预算控制价。原则上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自行预算评审,报市财政局备案,未经市财政局评审或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招标等相关手续。

采用工程总承包或者社会资本方和政府合作等其它模式建设的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业主单位在执行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综合单价的基础上,再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本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及竣工验收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或概算调整。

第二十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总投资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所发生专家评审及评审费用参照前款第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因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方案变更,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申请;

(二)工程变更联系单(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四)工程变更预算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按等级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和三类变更:

(一)一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5%以上且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500万元以上的;

(二)二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中标合同价15%以下且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累计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三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中标合同价15%以下且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下的;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下的;

不能以变更的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

(一)一类变更由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一级变更实行分级报批制。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5%以上且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300万以下的,报常务副市长批准;

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5%以上且单项变更造价增减3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报市长批准;

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5%以上且单项变更造价增减500万元以上、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二类变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三类变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计价方法按照该项目预算评审阶段使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定额等相关规定执行。为真实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成本,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工程结算、决算(结算)审计,同一个中介机构只能被委托一次,前面环节已被选中的,后面环节不再参与选择。

第二十五条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原则上应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实施;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或者工程变更中属新增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原因引起工程变更或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以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签字确认的计量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工程款和相关合同价款的拨付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时办理项目结算(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并将结算审计结果及相关资料在两个月内报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备案(200万元及以上项目)。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或运行合格的,应当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政府投资真实客观,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超过报审价8%部分的服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可由业主单位代付,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减。

第三十三条落实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其管理和监督责任,应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五)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失信惩戒;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设计、地勘等参建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设计、地勘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省、黄石及我市相关文件执行;有新文件出台的,按新的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