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它主动公开文件

索 引 号: 分  类:其它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3-03-01
标  题:大冶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  号: 主 题 词:

大冶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日期:2023-03-01

  • ×

    分享是一种态度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模范作用,保障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激发全市人民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大冶市行政范围内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表彰、奖励、待遇及服务管理。

第二章  大冶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大冶市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每五年进行一次,每届评选名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同意。

第五条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推荐产生。

第六条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对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七条市级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拥护“两个确立”,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系统中成绩突出,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本职岗位上甘于奉献、业绩突出,带领职工群众在改革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城市转型发展,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全市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有较高职业技能,具备工匠精神,能钻研技艺,勇于创新、传承工艺,在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乡村振兴、共同缔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益、志愿服务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