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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大冶市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大冶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冶政发【2023】3号
发文日期2023-01-07 18:40:45 发布日期2023-01-07 18:40:45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

大冶市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日期:2023-01-07

相关解读:【部门解读】大冶市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7日

大冶市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强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提高科技金融服务质效,确保科技创新贷款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黄石市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  《大冶市2022年科技创新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贷款是市政府为缓解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由市政府出资2000万元作为科技创新贷款专项保证金,通过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政府及其下属指定机构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的科技创新专项信贷产品。

第三条 科技创新贷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贷款项目必须符合省再担保贷款条件和风险管理要求,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大冶市科技创新贷款支持企业名录库》,根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变化情况,由市科技局每三个月更新一次,并提供给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协调企业信贷需求。

第五条 全市科技创新贷款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馈科技创新贷款投放、管理和回收情况。

第六条 科技创新贷款实行普惠金融,在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性基础上,原则上以科技创新型企业新增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以省再担保集团审批为准) 。为便于更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亨受金融政策,科技创新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

第二章 合作机构、银行及担保公司

第七条 科技创新贷款由省再担保集团、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市政府及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科技创新贷款合作协议。并按照4:2:2:2(上述机构顺序) 约定比例承担风险分担责任。由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成立专门科技创新担保贷款部门,安排充足工作人员,并安排专人与市科技局对接;

(二) 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创新采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反担保方式,不断提高信用担保占比;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省再担保集团有业务合作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 在大冶市设有营业网点和专门部门;

(三) 有可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专项授信额度,信贷额度高者优先。

(四) 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信用贷款等贷款业务,有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产品的优先;

(五) 对科技创新贷款原则上执行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 ,加点后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我市同类型政策性信贷产品;

(六) 科技创新贷款担保金与贷款授信额度放大比例不低于1:5,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划扣保证金,确需划扣时应事先告知市科技局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当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金不足时,由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及时补充;

第八条 科技创新贷款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受保企业按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提供担保额的1%缴纳担保费;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担保贷款担保额的1%对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担保费补贴。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供求情况,择优选择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两年,期满按相关程序可协商续签。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初审,并将初审企业汇总表传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协调联系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贷前审查,并将审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审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审定确认后,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向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发送担保意向函。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贷款支持大冶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当年已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并取得证书编号,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 已入选省级及以上科创“新物种”企业;

(三) 已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四) 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五) 近三年在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等奖的企业;

(六) 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

(七) 建有黄石市级以上科创平台的。

第十三条 符合前条所列(一) (二) (三) (四) 条件之一的企业,直接纳入,符合前条所列(五) (六) (七)条

件之一的企业,需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方可纳入。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贷款实行《大冶市科技创新贷款支持企业名录库》内企业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制度。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企业可直接向市中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各方应信息共享互通。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新贷款程序:

(一) 填写《大冶市科技创新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领取申请表时需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基础资料、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各一份) ;

(二) 市科技局对企业填报的《大冶市科技创新贷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三) 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并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担保贷款审核。经省再担保集团审批通过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内部程序及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通过规定程序的拟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完善相关反担保措施,并按照新型政银担比例风险模式与省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各项合同签订完成后由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风险损失补偿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贷款到期后3个月内,科技创新企业偿还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困难的,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协调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展期、延期偿还等方式维持企业信誉,企业确实无法还款的,启动代偿程序。按政银担比例分险协议约定比例,由各方承担损失,并相互配合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业务奖补“四补机制”。当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贷款代偿率超过一定比例,科技创新贷款专项保证金不足时,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协商报市政府审议同意,可予补足保证金,并落实风险补偿资金、保费补助资金、足额补充业务奖补资金,充实壮大市中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实力,提高科技创新贷覆盖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按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本付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约偿还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将不再享受任何财政扶持项目。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规定、弄虚作假申报、骗取科技创新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暂停与其继续开展业务合作,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协助企业骗取贷款,导致科技创新贷款专项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保证金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市政府办(金融办) 、人行大冶市支行等单位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科技创新贷业务过程中出现损失,执行小微企业、  “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政策(参照省再担保集团、市政府有关尽职免贵政策) 。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