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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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冶政办发 | 发文字号 | 冶政办发〔2022〕5号 |
发文日期 | 2022-05-21 21:13:35 | 发布日期 | 2022-05-21 21:13:35 |
效力状态 | 主题分类 | 环境资源 |
相关解读:【部门解读】《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1日
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精神,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废旧钢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生资源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整合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每年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2亿元再生资源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和扶持相关企业开展废钢、废铝、废铜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奖励执行情况可对扶持资金预算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条申请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的条件:
1. 对在我市依法经营和纳税,从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该企业必须纳入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名单)购入废旧钢铁资源,并且每月平均废旧钢铁采购用量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钢铁冶炼及铸造类企业;
2. 使用废铝、废铜等废旧资源企业条件另行规定。
第六条再生资源扶持资金奖励标准:
1. 符合申请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的钢铁冶炼及铸造类企业,根据该企业月度采购废旧钢铁含税价总额的2%给予扶持奖励;
2. 废铝、废铜等废旧资源企业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条再生资源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研发等。
第八条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一)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申请使用企业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使用再生资源情况,提交增值税发票、采购合同、进货单等相关材料向市经信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市经信局初审并提出奖励意见转交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后的奖补意见,将再生资源扶持资金拨付到市经信局;
(五)市经信局直接支付到申请人。
第九条再生资源扶持资金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第十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再生资源扶持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组织绩效评价,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