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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冶政办发 发文字号冶政办发〔2022〕5号
发文日期2022-05-21 21:13:35 发布日期2022-05-21 21:13:35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环境资源

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2-05-21

相关解读:【部门解读】《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1日

大冶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精神,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废旧钢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生资源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整合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每年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2亿元再生资源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和扶持相关企业开展废钢、废铝、废铜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奖励执行情况可对扶持资金预算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条申请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的条件:

1. 对在我市依法经营和纳税,从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该企业必须纳入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名单)购入废旧钢铁资源,并且每月平均废旧钢铁采购用量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钢铁冶炼及铸造类企业;

2. 使用废铝、废铜等废旧资源企业条件另行规定。

第六条再生资源扶持资金奖励标准:

1. 符合申请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的钢铁冶炼及铸造类企业,根据该企业月度采购废旧钢铁含税价总额的2%给予扶持奖励;

2. 废铝、废铜等废旧资源企业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条再生资源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研发等。

第八条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一)再生资源扶持资金申请使用企业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使用再生资源情况,提交增值税发票、采购合同、进货单等相关材料向市经信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市经信局初审并提出奖励意见转交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后的奖补意见,将再生资源扶持资金拨付到市经信局;

(五)市经信局直接支付到申请人。

第九条再生资源扶持资金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第十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再生资源扶持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组织绩效评价,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