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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机构设置
发表日期: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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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市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并提出建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3.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论证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负责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组织对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协调落实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新区和各类工业园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相关规定、政策;负责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重大课题的研究,及时掌握国家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的政策动态;负责拟定大冶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4.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市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 会同相关部门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省、黄石市用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资金的使用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使用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资金的项目进行筛选和评估论证。
5.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拟订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的责任,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
7.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8.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保障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有关工作。
9.组织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服务业主要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年度计划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提出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和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研究全市服务业领域投资动态,审查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服务业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全市服务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服务业产业升级。
10.贯彻落实国家. 省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信用工作的决议、决定,负责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及贯彻落实。
1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确定提出全市价格收费改革调整建议计划方案,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实施价格调控措施;依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价格调控体系,协助政府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制度;负责组织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及时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形势,提出价格调控和相关经济决策建议;积极开发利用价格信息服务功能,引导生产和消费。
12.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协调地区之间的价格关系。
13.按照权限分工,制定全市地方定价目录;依法管理重要的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价格、各类服务价格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负责制定市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水平,合理安排各种差价(费)和比价(费)关系;依法制定价格和收费行为规范,维护正常的价格和收费秩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方法和形式,推进价格公告和价格听证制度;依法组织全市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资料,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成本监审。
14.负责全市价格监测工作,对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开展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工作;调查分析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的变动情况;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信息,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负责收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为研究和改进价格调控和管理工作服务。
15.依法对本市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评估、认证工作。组织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咨询工作。
16.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粮油流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政府的统-部署,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供应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粮食产销合作,组织粮食品种、数量的余缺调剂;做好粮食价格管理和调控;制定粮食在供求失衡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审批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承担全市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以及农村因灾借粮工作。
17.制定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快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市粮食流通市场体系;协助全市粮食产业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监督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的执行。
18.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报送粮食购销、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落实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粮食行业信用建设;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落实粮食供需抽查工作;依法发布粮食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落实全市节粮减损和节粮爱粮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乡镇粮食工作。
19.负责市发展和改革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20.按规定下放赋予经济发达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2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职能转变
(1)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家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调整我市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可依法由核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2)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3)强化统筹推进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生态补偿机制和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等职责。
23.有关职责分工
(1)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履行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职责,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本级基建投资计划综合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设需求,执行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的市本级基建投资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2)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县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发展和改局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有关县级专项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意见或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上报。
(3)与市商务局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全市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4)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电力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年度发电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安排平衡全市电力生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拟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推进全市电力体制改革;编制全市发电企业制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
(5)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6)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铁路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铁路行业管理协调,指导铁路运营服务及文明窗口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出铁路建设发展规划,负责铁路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铁路建设项目,承担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7)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8)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建设和投资数据收集、汇总、上报;提出全市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监测分析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状况。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综合、数据统计,及时准确地为市委、市政府提供项目建设的决策依据。
(9)与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所监管产品的抽样、速检快检(指简单的定性检测)、后处理和执法监管工作。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验检测工作。
(负责人姓名:柯敏 联系电话:0714-872666)
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包括市价格认定中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心、市节能监察中心、市项目推进服务中心等4家二级单位
一、 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
负责人:陈韬 联系号码:0714-872086
机构职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规定,县级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能为:“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二、 大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心
负责人:柯坤 联系号码:0714-871317
机构职能: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信用工作的决议、决定;负责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及贯彻落实;负责统筹全市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发布市信用信息目录、协调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收集保障工作;负责全市非金融类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负责组织推进信用信息试点示范建设和应用服务;负责研究培育全市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及推动市场行为规范工作;负责研究推进诚信教育、诚信文化等社会诚信环境营造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全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用平台建设、数据信息征集管理、信用网站管理等。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 大冶市节能监察中心
负责人:方柏松 联系号码:0714-8715336
机构职能:负责检测、评价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状况及能源审计;对节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对国家公布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和产品,监督用能单位进行更新改造。
四、 大冶市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负责人:胡筝 联系号码:0714-8718302
机构职能:指导协调全市项目谋划工作,提出项目谋划对策建议;负责全市项目建设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做好省、市重大项目大督查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全市项目集中开工、项目拉练等重大活动;承担市项目推进服务中心日常工作;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的咨询培训、专家论证、项目推进、融资支持、信息统计和交流等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 2区9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电子邮箱地址:dy_fzhggj@huangshi.gov.cn
领导分工:
柯 敏(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党政全面工作,承担全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余玲玲(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办公室(政务、党建、纪检、组织、财务审批、宣传、工会、妇联、计划生育、共青团、老龄、人事、劳资等)、价格和收费管理、粮食发展和管理、价格认定、乡村振兴、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行政效能、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管办公室、价格和收费管理股、粮食发展与管理股、价格认定中心。
林 龙(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行政审批、工业、能源、节能监察、转型发展促进、对上争取、招商引资、“四个三”、长江经济带、安全生产等工作,协管防疫物资保障组日常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管行政审批服务股、工业经济股、能源股、节能监察中心、转型发展促进中心。
周 巍(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进服务等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管固定资产投资股、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吴志新(总经济师):负责政策法规和国民经济、体制改革及开发区工作、服务业和社会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PPP、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行动(双千)等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管政策法规和国民经济综合股、服务业和社会发展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心。
责任编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