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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冶市金山岭钙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4〕冶-037号

发表日期:2024-06-14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

案件名称:大冶市金山岭钙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金山岭钙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金山岭钙业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