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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12-18    文章来源:大冶市烟草专卖局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将在大冶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1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地址:420082039@qq.com,邮件主题注明“大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二、邮寄地址:大冶市东风路6号,收件人:大冶市烟草专卖局,邮编:435100,联系电话:0714-8713181。

附件:《大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大冶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18日

大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冶市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电子烟除外。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辖区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总体布局按总量及间距、禁止准入情形等标准执行。间距标准: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七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按照大冶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社区、行政村作为市场最小单元,以市场特征、人口数量、卷烟消费能力,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为依据,将最小单元格按照区域属性分为饱和区、正常区、发展区。

第八条大冶市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等每半年对最小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指导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在大冶市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依法依规公告后施行。

第九条区域市场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低于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发展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即时受理;等于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正常区,按照“退一进一”原则,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高于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饱和区,不再新办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正常区和饱和区限制情形除外。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轮候区零售点指导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  间距及总量标准

第十一条 针对市场特征、类型区域,不计入区域属性限制,不受间距调控,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复或者文件的加油站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旅游风景区零售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城乡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水果市场等对内经营的,面积1000㎡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五)经营面积在500㎡以上的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经营面积在1000㎡或床铺位100张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娱乐服务类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以主营副食品零售业务为主的其他类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农村行政村满足区域属性限制及间距要求后,按照常住户数每2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5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50户增加一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因县、乡镇政府招商引资、开发投资及新开发的社区、住宅区、商业区等区域,按照规模、商圈、人口、消费能力等因素,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不计入区域属性限制。

第十四条优抚标准。申请主体为以下优抚对象和社会弱势群体,不计入区域属性限制,申请经营场所位于申请主体常住户口所在辖区内,对此类对象在全市范围内仅放宽1个零售点,且为本人经营或者近亲属,按照零售点间距(户数)的60%执行。

(一)持有当地政府、民政、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自主经营的肢体残疾人、60岁以上无子女、无配偶的孤寡老人等群体。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困难退役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三)国家或省、市区的市政府有明文规定需扶持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放宽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区域属性限制,按照零售点间距(户数)的60%执行。

(一)便利店、烟酒店等业态,营业面积在60㎡以上,且终端建设形象好,具备2节地柜、3节背柜、1节收银台,有自选货架、消费体验区,电脑宽带上线云POS实施全商品管理。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六条 因受中小学、幼儿园影响导致零售户无法在原址经营的,办理注销、歇业2年内,原中小学、幼儿园搬离或者关门未营业的,原持证人可在原址申请新办烟草零售许可证,不计入区域属性和间距限制。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不计入区域属性限制。

(一)因市场商铺(摊位)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面向市场内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市场区域内改变经营场所且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不变的。

(二)申请许可范围仅有“雪茄烟本店零售”,且具备以下条件的:1、配备专用的储存及养护设施;2、设有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储存库房;3、设有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雪茄烟品鉴区域。经营范围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应当提前申请预约,按照本规划规定的办理条件办理。

第四章  禁止准入情形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八)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无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已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国家局、省局文件执行;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党政机关内部;

(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

(八)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九)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根据国家局、省局文件执行)

(三)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 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 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 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 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的距离(经营场所有多个营业出入口的,以最近出入口为参照进行测量);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供未成年人进出的主出行口中央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距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九条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场所,不包含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第十九条中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包含安保门房、住宅公寓(位于首层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以及经营区前后、左右、上下有门与生活区(如隔间、阁楼、房间)相通的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小于”“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内”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申请人同时满足多款情形时,仅可选择其中一款享受一次优待政策,不可叠加累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冶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2年 月日起施行的《大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冶烟专(2021)6号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大冶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