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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冶市矿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修订版)》等 2个文件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11-06    文章来源:大冶市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领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大冶市矿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修订版)》、《大冶市铝型材行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修订版)》(大冶政规〔2023〕3号)作如下修订:

一、大冶市矿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一)将第三条“凡是符合条件的矿产品贸易企业,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下属贸易公司采购矿产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不含免税金属产品采购额)3.8%的比例给予奖补,支持矿产品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延伸精深加工产业链”,修改为“凡是符合条件的矿产品贸易企业,采购矿产品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不含免税金属产品采购额)3.8%的比例给予奖补,支持矿产品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延伸精深加工产业链”;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奖励流程。各矿产品贸易企业根据上月与市属国有公司下属贸易公司实际交易总额及奖励标准,向属地乡镇申报奖励。市财政局按月调度资金到属地乡镇,由属地乡镇直接奖励给相关矿产品贸易企业”,修改为“奖励流程。各矿产品贸易企业根据上月实际交易总额及奖励标准,向属地乡镇申报奖励。市财政局按月调度资金到属地乡镇,由属地乡镇直接奖励给相关矿产品贸易企业”;

(三)将第五条“为加强管理并保证矿产品贸易业务交易真实性,矿产品贸易企业经营过程需通过市税务局和市属国有公司认可的第三方网络监控平台,监控采集其购销、物流、发票、奖金收付等信息,确保‘三流’一致”,修改为“为加强管理并保证矿产品贸易业务交易真实性,矿产品贸易企业经营过程需通过市税务局认可的第三方网络监控平台,监控采集其购销、物流、发票、奖金收付等信息,确保‘三流’一致”;

(四)将第七条“矿产品贸易企业需与属地乡镇、市属国有公司下属贸易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矿产品贸易交易模式、税收缴纳方式及奖补资金拨付流程等”,修改为“矿产品贸易企业需与属地乡镇约定矿产品贸易交易模式、税收缴纳方式及奖补资金拨付流程等”;

(五)将第八条“矿产品贸易扶持奖励总额按该企业实际承担市属国有公司下属贸易公司采购矿产品实现地方贡献进行总量控制。矿产品贸易企业及市属国有公司下属贸易公司地方贡献由市财政与乡镇财政单独结算”,修改为“矿产品贸易扶持奖励总额按该企业采购矿产品实现地方贡献进行总量控制。矿产品贸易企业地方贡献由市财政与乡镇财政单独结算”;

二、大冶市铝型材行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一)将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规范核算、依法缴纳税收的铝棒、铝锭及铝型材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统称铝型材企业)”,修改为“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范核算、依法缴纳税收的铝棒、铝锭及铝型材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统称铝型材企业)” ;

(二)将第三条“第一年,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5%的比例给予奖补;

第二年,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5%的比例给予奖补;

第三年,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2%的比例给予奖补;

第四年,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的比例给予奖补。

修改为“第一年,企业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5%的比例给予奖补;

第二年,企业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5%的比例给予奖补;

第三年,企业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2%的比例给予奖补;

第四年,企业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的比例给予奖补”;

(三)将第四条“铝型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实行当月实现地方贡献、次月奖励的方式。由铝型材企业根据上月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向所属乡镇政府申报奖励”,修改为“铝型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实行当月实现地方贡献、次月奖励的方式。由铝型材企业根据上月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向所属乡镇政府申报奖励”。

(四)将第七条“为加强管理并保证废旧铝制品规范使用,铝型材企业经营过程需通过市税务局和市属国有公司认可的第三方网络监控平台,监控采集废旧铝型制品购销、物流、发票、资金收付等信息,确保‘三流’一致”,修改为“为加强管理并保证废旧铝制品规范使用,铝型材企业经营过程需通过市税务局认可的第三方网络监控平台,监控采集废旧铝型制品购销、物流、发票、资金收付等信息,确保‘三流’一致”;

(五)将第八条“铝型材企业需与市属国有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废旧铝制品采购模式、税收缴纳方式等”,予以删除;

(六)将第九条“铝型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总额按该企业实际承担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及本企业对地方贡献进行总量控制。铝型材企业及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对地方贡献由市财政与乡镇财政单独结算”,修改为“铝型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总额按该企业采购废旧铝制品及本企业对地方贡献进行总量控制。铝型材企业采购废旧铝制品对地方贡献由市财政与乡镇财政单独结算”。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