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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矿业转型 升级奖励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6-13    文章来源:大冶市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冶市矿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大冶市铝型材行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大冶市矿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矿产品贸易企业做大做强,激发企业主体内生动力,在我市区域内延伸精深加工产业链,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在大冶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财务核算健全,有经营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矿产品贸易企业必须有封闭式货场),并达到环保要求,纳税信用等级达A、B、M级的矿产品贸易及延伸加工企业。

第三条  凡是符合条件的矿产品贸易企业,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下属贸易公司采购矿产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不含免税金属产品采购额)3.8%的比例给予奖补,支持矿产品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延伸精深加工产业链。

第四条  奖励方式及流程

(一)奖励方式。矿产品贸易企业奖励实行当月实现地方贡献、次月奖励的方式。

(二)奖励流程。各矿产品贸易企业根据上月与市属国有公司下属贸易公司实际交易总额及奖励标准,向属地乡镇申报奖励。市财政局按月调度资金到属地乡镇,由属地乡镇直接奖励给相关矿产品贸易企业。

第五条  为加强管理并保证矿产品贸易业务交易真实性,矿产品贸易企业经营过程需通过市税务局和市属国有公司认可的第三方网络监控平台,监控采集其购销、物流、发票、资金收付等信息,确保“三流”一致。

第六条矿产品贸易企业必须向所属乡镇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实事求是报告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七条矿产品贸易企业需与属地乡镇、市属国有公司下属贸易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矿产品贸易交易模式、税收缴纳方式及奖补资金拨付流程等。

第八条矿产品贸易扶持奖励总额按该企业实际承担市属国有公司下属贸易公司采购矿产品实现地方贡献进行总量控制。矿产品贸易企业及市属国有公司下属贸易公司地方贡献由市财政与乡镇财政单独结算。

第九条鼓励矿产品采选和贸易企业在我市区域内延伸精深加工产业链,具体奖励标准、方式和流程等根据实施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七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矿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冶政办函〔2023〕22号)等文件中关于矿业有关奖励政策停止执行,以本办法为准。

大冶市铝型材行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支持铝型材行业规范废旧铝制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行业提档改造升级并向高端发展,提高行业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提升全市经济发展质量,助力我市冲刺千亿县市、奋进全国县域经济50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规范核算、依法缴纳税收的铝棒、铝锭及铝型材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统称铝型材企业)。

第三条 奖励政策及标准

(一)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我市铝型材企业符合《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文件规定直接实施增值税30%即征即退政策。

(二)铝型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铝型材企业实施分年度奖励:

第一年,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5%的比例给予奖补;

第二年,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5%的比例给予奖补;

第三年,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2%的比例给予奖补;

第四年,通过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次月按采购总额(含税价)4%的比例给予奖补。

第四条 奖励方式及流程

(一)增值税30%即征即退政策由市税务局按照文件规定审批后直接实施。

(二)铝型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实行当月实现地方贡献、次月奖励的方式。由铝型材企业根据上月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并实现地方贡献后,向所属乡镇政府申报奖励。市财政局按月调度资金到属地乡镇政府,由属地乡镇政府直接奖励给相关铝型材企业。

第五条 铝型材企业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及产业政策要求。

第六条铝型材企业取得的奖励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规范使用,主要用于技改扩能和节能环保改造等,并接受税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为加强管理并保证废旧铝制品规范使用,铝型材企业经营过程需通过市税务局和市属国有公司认可的第三方网络监控平台,监控采集废旧铝制品购销、物流、发票、资金收付等信息,确保“三流”一致。

第八条 铝型材企业需与市属国有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废旧铝制品采购模式、税收缴纳方式等。

第九条  铝型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总额按该企业实际承担市属国有公司采购废旧铝制品及本企业对地方贡献进行总量控制。铝型材企业及从市属国有公司采购铝废旧铝制品对地方贡献由市财政与乡镇财政单独结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