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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大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5-07    文章来源:大冶市烟草专卖局

机关各部门、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使用和管理,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经大冶市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现将制订的《大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大冶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7日

附件1:

大冶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切实保障国家、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结合大冶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大冶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冶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修订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不得为外商或港澳台地区投资(包括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或由港澳台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 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连体、相通及其他类似情况;持证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 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第七条 根据大冶辖区内各区域的人口数量、卷烟消费能力,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以社区、行政村为基准,细分市场区域单元,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分类确定标准。(以下饱和区、正常区、发展区的稳定值设置、公示、标准,详见附件)

(一)城区、乡镇、社区,根据业态辐射能力,划分若干区域,设置不同属性,申请人申请的经营地址周围一定范围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宜设置零售点。

1.社区饱和区域(相对稳定值<1),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12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2.社区正常区域(相对稳定值为1),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10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3.社区发展区域(相对稳定值>1),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8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4.城区、乡镇边缘街道,城区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100米以内、乡镇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80米以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5.居民商住小区内,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8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二)农村行政村中各自然村每2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5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农村街道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80米内已有零售点的,不再设置零售点;对于版图面积过大,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零售点。

(三)个性化区域,按照如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1.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独立候车厅内,以及高速公路独立服务区内,根据客流量及面积大小,可设置1个零售点。

2.旅游风景区的每个进出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景区内(非森林类旅游景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城乡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对内经营的,面积1000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城区内营业面积在500㎡以上的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乡镇内营业面积在300㎡以上的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5.营业面积在1000㎡或床铺位100张以上的宾馆、饭店、度假村、体育馆、KTV、咖啡厅、酒吧、等娱乐服务类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以主营副食品零售业务为主的其他类场所,营业面积在500㎡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6.城乡居民区、商业区便利店、烟酒店等新型终端户,营业面积在60㎡以上,且终端建设形象好,具备2节地柜、3节背柜、1节收银台,有自选货架、消费体验区,电脑宽带上线云POS实施全商品管理,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按照零售点间距(户数)50%执行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见义勇为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扶助规定的人员,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视情形给予适当放宽(个性化区域除外)。符合1个条件按零售点间距(户数)标准的80%执行,在此基础上每多1个符合条件的标准降低20%,以此类推,且经营人必须是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对此类对象在全市范围内仅放宽1个零售点。

8、因城市建设规划,新增社区、街道、住宅区、商业区等区域,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不少于100米。

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直系亲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周围按照零售点间距(户数)标准的50%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在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出入口50米以内的;幼儿园出入口30米以内的(出入口距离指通行距离);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经营;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规定中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从申请零售点的出入口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以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

第十条 本规定(附件)烟草制品零售点相对稳定值,根据当地政府和行业相关数据实时更新,本规定由大冶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大冶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社区网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