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二、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
养老机构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应当及时向大冶市民政局备案。备案事项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二)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事业单位登记,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应当向大冶市民政局备案,提交养老机构登记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和《备案承诺书》(附件4),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大冶市民政局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备案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明类文书,搞变相审批。养老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社会组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依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标准,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至少应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1.举办场所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质量验收合格,租赁的应有相关合同协议。
2.消防安全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
3.食品经营合规,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4.医疗服务合法,内设医疗机构且已提供医疗服务的,应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时,有医疗服务的,适用这条;没有医疗服务的,不适用这条。
5.环评审批合格,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并且为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下达环评审批批复。
养老机构备案前,大冶市民政局已发现明显达不到基本条件和服务要求的,将不予备案。同时,做好政策解释等工作。
(三)监管工作
养老机构备案后,大冶市民政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按《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现场查验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三、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办理部门:大冶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办理地址: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2区7055室
联系电话:0714-87649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