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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发表日期:2022-11-02    文章来源: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柯*池(身份证号:420221********6132):

你在大冶市湖滨路10号经营的大冶市芭比伦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KTV服务经营活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詹*、曹**等15名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冶卫公罚告[2022]101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我局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现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现采取公告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冶卫公罚[2022]1019号)(见附件)向你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烨   联系电话:18186019556

联系地址:大冶市罗金大道实验二中斜对面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冶卫公罚[2022]1019号)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2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