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斌华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李斌华
主要违法事实:李斌华将危险废物出售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
1、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万叁仟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