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席丰铸造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席丰铸造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席丰铸造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整治,立即改正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超过排放限值的违法行为。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噪声污染整治方案、实施整治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完成后委托监测等;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