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审批指南。
一、审批事项
危险废物(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批管理工作。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三、事项类型
(一)许可证核发(首次申领)。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提出申请,并附具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许可证核发(重新申领)。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三)许可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许可证变更。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五)许可证注消。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经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四、申办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申请材料
1.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及申请表 1份;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1份;
3.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1份;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份;
5.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材料 1份。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许可证核发、延续10个工作日;变更、注销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流程
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单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申请办理,并递交相关纸质材料。办理流程如下: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技术评估→审核→决定→办结。
九、咨询电话:0714-871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