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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黄环不罚〔2024〕冶-003号

发表日期:2024-04-15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

文书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冶-003号

不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

负责人:毛勇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磨浮车间部分运输通廊未完全封闭,破碎车间进料口顶部有破损,生产过程中有粉尘散排。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日期: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