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冶-003号
不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
负责人:毛勇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磨浮车间部分运输通廊未完全封闭,破碎车间进料口顶部有破损,生产过程中有粉尘散排。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日期: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