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北木可建材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木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琦
主要违法事实:湖北木可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拌合站)循环池废水超标外排。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