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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冶市海炀洗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3〕冶-030号

发表日期:2023-06-19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

案件名称:大冶市海炀洗涤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海炀洗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富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海炀洗涤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时,未同步开启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导致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下游港渠。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