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犇发矿产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犇发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前望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犇发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机械施工劳务分包公司(大冶市咏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分区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