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生态环境领域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冶市楚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3〕冶-025号

发表日期:2023-05-23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

案件名称:大冶市楚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楚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国中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楚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两座钢竖窑处于生产状态,因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设施未使用,导致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