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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3〕冶-023号

发表日期:2023-05-23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

案件名称: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淑芳

主要违法事实:黄石市金桥铝业对晶泳车间喷淋塔部分溢流出的废液进行冲洗,冲洗废水经厂区雨水沟、金桥工业园沿线管网,直接排入外环境。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