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黄石市金桥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淑芳
主要违法事实:黄石市金桥铝业对晶泳车间喷淋塔部分溢流出的废液进行冲洗,冲洗废水经厂区雨水沟、金桥工业园沿线管网,直接排入外环境。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