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陈贵镇隆江养殖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陈贵镇隆江养殖场
经营者:潘隆江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陈贵镇隆江养殖场将化粪池内部分养殖粪水通过污水泵抽排至周边土地,影响周边环境。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