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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3〕冶-020号

发表日期:2023-05-08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

案件名称: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贵华

主要违法事实: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时,未按照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经检测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