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贵华
主要违法事实: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时,未按照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经检测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缴纳罚款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