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好多佳平价超市两湖天下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CGGCL4P,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8月1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大冶市好多佳平价超市两湖天下店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酱菜系列(榨菜丝)“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09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5CJ0512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核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该检测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酱菜系列(榨菜丝)是当事人2025年7月25日从大冶市曹玉花食品店(经营者曹玉花)购进,购进价格为4.5元/斤,购进数量为一件(10斤),购进金额为45元。当事人以20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其中,1.454㎏酱菜系列(榨菜丝)作为抽样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样品,收取货款29.1元,剩余3.546㎏酱菜系列(榨菜丝)销售给顾客,2025年8月14日全部售罄,共收取货款100元,销售金额合计100元。截至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无该批次产品剩余,产品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酱菜系列(榨菜丝)“亚硝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因是上级供货方或生产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超标。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2.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加大快检频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