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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湘城炊烟餐饮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发表日期:2025-12-04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湘城炊烟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BWK6U53X,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大冶市湘城炊烟餐饮店菜盘子(加工日期20250815,样品数量1060ml个,检测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小菜碗(加工日期20250815,样品数量1052ml个,检测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依次为“SBJ25420000003341018、SBJ25420000003341019”,经检验,小菜碗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菜盘子所检项目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9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5CJ04996,2025CJ04997),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整改。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提高餐具管理水平。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为从轻处罚阶次。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消毒不到位;2、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整改情况:1、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管理,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工作。2、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严格落实管理制度。截至目前,该单位已整改。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