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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冶商平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雨润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5-12-01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针对大冶市冶商平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雨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P8GR2J)经营的老红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大冶市冶商平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雨润店(老红糖)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O:SP202508025,经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8月19日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2025年8月28日对大冶市冶商平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雨润店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超市共经营老红糖已销售19袋,其中1袋已退回雅云副食商行,上述商品均无库存。大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老红糖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 ”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免予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第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老红糖不符合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符合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免予处罚裁量情形,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采购过程把关不严

整改措施: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优化与应用多种方式控制,提高管理相关精神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商品进货渠道证件齐全。所采商品必须先索证再采购,严把质量关。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