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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灵乡镇松平豆制品经营部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4-11-18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灵乡镇松平豆制品经营部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针对大冶市灵乡镇松平豆制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CBF0142)生产的千张(豆皮)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大冶市灵乡镇松平豆制品经营部生产的千张(豆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281484241118”,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272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8月28日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大冶市灵乡镇松平豆制品经营部生产、经营场所及库房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经营部共生产该批次的千张(豆皮)100斤,销售100斤,单价10元/斤,违法所得共计600元。大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大冶市灵乡镇松平豆制品经营部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2024年10月24日我局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因气温过高为防止产品变质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苯甲酸钠添加剂。

    企业整改情况:1、进行食品生产安全自查检查;2、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及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