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香醇园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B0511H,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湖北香醇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浙天”调味料酒(生产日期:2021年4月20日、规格型号500ml/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003430864”,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Q/WZF 0003S-2019《 液态调味料》要求(标准指标为≤300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2)ZXC1-00046),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生产该批调味料酒共计10件,每件20瓶,售价为20元/件,已全部销售完。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召回不合格产品,由于销售时间过长,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消杀不到位;2、没有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
企业整改情况:1、加强各环节消杀工作;2、严格落实产品检验合格再出厂制度;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严格落实管理制度。截至目前,该企业已整改。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