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的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国有农场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发放标准:
对于确认补贴的农户:
2019年按每亩83.39元给予补贴。
2020年按每亩83.81元给予补贴。
2021年按每亩84.27元给予补贴。
2022年按每亩79.44元给予补贴。
2023年按每亩81.45元给予补贴。
2024年按每亩82.02元给予补贴。
三、申报资料: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四、申批流程:
农户申报---村级审核---镇级审核---镇级面积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测算补贴标准---市政府确定标准---镇级资金公示---资金发放(一卡通)---互联网+监督公示。
农户持资料在村(居)委会进行申报补贴,后续配合核实,银行卡查询到账即可。
五、发放方式:
每年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邮政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户本人。一般每年6月底发放到位。
六、咨询电话:
面积咨询电话8715098(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科)补贴资金咨询电话8711488(市财政局农业农村股)
补充说明:
1.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2.农户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融通公司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融通公司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业农村、经管、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融通公司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4.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 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8) 补贴对象已死亡的。
9) 补贴扶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
10) 其它不符合补贴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