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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4-08-14    文章来源: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180 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我局现依法对大冶市陈贵镇荣吉物流咨询服务部等56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0天后未投入营运车辆的经营业户给与注销。

凡被公告注销的经营许可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