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依托市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服务场所,建设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市级、乡镇(场、街办)级和村(社区)三级实体平台,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打造“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型窗口。
1.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采取“一站式”服务窗口模式,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发挥全市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公场所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并相应划定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等三个区域。办公区应与服务区相连,便于工作;服务区以法律援助大厅为基础,采用窗口化服务。服务区应具备人员服务、热线服务和网络服务功能人员服务具备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公证业务受理、法律服务指引、投诉受理等功能;热线服务具备电话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指引以及投诉受理等功能;网络服务具备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指引等功能。服务区应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候区应配备座椅、饮水机、急救包、意见箱等便民设备,放置宣传资料存取架,摆放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和常用法治宣传资料
2.乡镇(场、街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
乡镇(场、街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名称统一为“x 乡镇(场、街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由各乡镇(场、街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托乡镇(场、街办)便民服务大厅或司法所服务大厅设置。服务大厅应设置为开放式接待窗口,放置常用公共法律服务及法治宣传资料,用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服务导引。
3.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法律顾问室)建设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法律顾问室)应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设施。设置法律服务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对外公布本村(社区)法律顾问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公示大冶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法律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法律顾问室)必须具备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引导、法治宣传等功能。
二、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
按照省司法厅统一建设规划,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12348”湖北法网,以全省公共法律服务软件平台为枢纽,以“大冶市法律援助远程视频服务”微信群、“大冶司法”微信公众号、湖北政务服务网等为载体,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受理、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三、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
依托省、黄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8720148”热线平台,建设具备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服务功能的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并逐步实现与“12345”、“12315”等服务热线对接和联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