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4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政处罚案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4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市金牛振兴液化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6月11日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并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35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31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